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五十条第十三款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”的规定,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:刘厚勇同志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理院长。
特此公告
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
2024年12月4日